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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标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1-04-19 13:34
辽宁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标准规定

辽宁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:

只要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,如果是工业企业的话,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,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,都被视为小型微利企业,可以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。

实施办法:  

2020年底前,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免税;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,免征营业税;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,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,自今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微企业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相当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由原20%税率减为按10%计算征收;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含3万元),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(含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。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,对小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。

申报税收优惠的程序大大简化。小微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,由过去的备案审核改为以申报表代替备案,在申报表相应栏次上简要填写必要数据,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,不需经过审批,也不再另行专门备案。同样,小微企业营业税税收减免无需履行审批、备案手续。此外,各办税服务厅还实行“首问首办责任制”,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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